为确保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和热工性能,消除、避免质量安全隐患,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字【2019】47号),提出将大力推行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
原文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确保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和热工性能,消除、避免质量安全隐患,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我省全面启动建筑节能工作以来,顺利完成了节能30%、节能50%、节能65%的三阶段发展目标,为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防治大气污染,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以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为主的外墙保温方式,因无法满足建筑全寿命周期的使用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受冻融、渗水、开裂等因素影响,保温板脱落及消防安全等隐患逐步显现,建筑保温性能下降,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市各部门要从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使用和质量安全。
二、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检查和修缮
(一)明确责任主体
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建筑的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业主可自行、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业主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管理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查、修缮等有关内容。业主方不履行检查修缮义务,致使外墙外保温系统裸露、脱落,引起火灾、掉落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有关责任。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督查,督促业主方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
(二)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检查
业主方应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2015)等有关规定,依据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年限进行周期性检查。使用年限不大于9年的,3年检查一次;使用年限大于9年,小于15年的,2年检查一次;使用年限大于等于15年的,每年检查1次。业主方也可根据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实际情况,加大检查频次。检查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并履行收集完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现场检测、结果评估等程序。评估报告应确定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性能,如有缺陷,需明确缺陷部位、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修缮建议。评估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三)及时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进行修缮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需要进行修缮的,保修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各市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业主方根据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修缮。既有建筑为住宅的,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全体业主共同出资修缮。
三、大力推行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
推广应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是有效解决节能保温工程质量通病和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鼓励新建建筑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执行节能75%及以上标准的新建建筑需全面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
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墙体围护于一体,满足消防防火要求和实现保温与建筑同寿命的技术体系。各市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建立生产基地,引进适用技术,加大培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认知水平,推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在建筑上的应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8日